财产保全规定18条内容
财产保全是指对可能被执行的当事人进行预防性措施,以确保未来执行时能够有足够的财产可供偿还。以下是财产保全的18条规定:
1、在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可以自愿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2、被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与之相应的担保。
3、财产保全不准备超过被执行债务的数额。
4、一旦财产保全措施执行,财产就处于保全的状态,不能随意处置或转移。
5、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物质,应当在必要时向申请执行人提供。
6、财产保全应当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7、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决定。
8、人民法院在决定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9、对于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0、如果财产保全决定被确认实施,被执行人应当接受该决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11、对于未经许可而违法处分被保全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惩罚。
12、财产保全期限为三个月,可以续办。
13、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被保全财产不再受到保全的限制。
14、人民法院对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15、财产保全决定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进行履行义务。
16、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财产保全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17、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行协商解除财产保全。
18、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