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法院
查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借贷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于2019年10月15日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利息每月1%,借款期限为两年。但是,到目前为止,被告王某尚未按约定还款,逾期已达十个月之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出借人有权要求被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并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的,无论其是否存在给付能力或者给付意愿,都按逾期性质,计算实际利率并给付。
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我院根据被告王某负有偿还债务的事实依据,决定对被告王某名下的一套住宅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诉讼终结之日止。
特此公告。
定州市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