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续封裁定书
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本依法对你××××××××××××××××××××××××(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有初步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在被执行金额上尚有未履行的义务,存在财产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变更其财产状况的风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限制,以确保申请人获得得以实现的债权。
二、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保全方式如下:
1.对被执行人×××××××××××××××××××(以下简称“财产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对被执行人××××××××××××××××××××××××××××××××(以下简称“财产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财产的具体情况和财产保全方式详见附件。
三、财产保全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长达×日,于期满之日止。
四、执行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财产保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本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书记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