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103条
保全是指法院为预防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转移、隐藏财产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执行人利益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对于保护执行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对财产保全的103条规定。
1.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进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应财产作为财产保全。
2.人民法院对于不愿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或者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存在拒绝、暂时不能履行等情形的被执行人,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应财产作为财产保全。
3.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案件时,如果得知该被执行人存在变卖、转移、毁损或者将要变卖、转移、毁损财产的情形,可能会导致执行难,可以在案件受理后,即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查封、冻结、扣押、公示、监管等方式,保全期限一般为3个月。需要延长的,可以经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审查决定延长保全期限。
5.被执行人有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的,或者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经人民法院查明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决定解除财产保全。
6.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在提起执行申请时,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再次保全措施。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再次保全没有必要,可以不予再次保全。
7.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措施可以采取物理封闭、封印、封锁、拘禁的方法。查封标志、封条中应当印有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或者执行法官助理的名称、执业证号、联系电话、执行法院的名称,被查封或者扣押财产的确定标志。
8.财产保全中的冻结、监管措施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处置财产的范围,以及有关财产款项等的收付必须由执行机关经手,不交给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在冻结、监管财产时,应当告知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告知其他权利人。被保全财产的价格显著降低,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要求解冻或者转由被执行人自行保管。
9.财产保全中的公示措施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债权人公告、通知。人民法院可以将指定的职业记者列入人民法院联系公告工作名单,联系公告时可以通知其采访。
10.申请保全财产的,必须提供足够的财产证明材料。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为1年。超过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重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可以延长期满后3个月的保全效期。
11.财产保全的債权人自申請獲准并支付保全費用之日起3個月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2.因故意编造虚假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编造虚假财产证明材料申请财产保全、妨碍执行或者拒绝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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