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人民法院查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浦口区人民法院决定对以下财产进行查封,并予以公告:
被查封财产的名称、估价及被查封财产的主要状况如下:
1. 名称:浦口区XX小区商场
估价:500万元
主要状况:该商场为浦口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案件被查封物品。
2. 名称:浦口区XX公司股权
估价:100万元
主要状况:该公司股权为浦口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案件被查封物品。
3. 名称:浦口区XX车辆
估价:50万元
主要状况:该车辆为浦口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案件被查封物品。
浦口区人民法院特此向社会公告,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在查封公告发布后三十日内,应当按照法院的决定提出抗诉。逾期未提出抗诉的,法院将依法对被查封财产进行拍卖。
特此公告。
浦口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