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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财产保全条例全文内容
发布时间:2024-03-06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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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财产保全条例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雄安财产保全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雄安新区范围内的财产保全工作。

第三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工作应当依法公正、高效、规范实施。

第四条 财产保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预防和打击并重。

第二章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机构

第五条 雄安新区设立财产保全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进雄安新区财产保全工作。

第六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财产保全工作规范,提出财产保全政策建议;

(二)组织开展财产保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财产保全意识;

(三)组织开展财产保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财产保全技能;

(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财产保全工作;

(五)协调解决财产保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矛盾纠纷;

(六)开展财产保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七)组织开展财产保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财产保全意识;

第七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根据需要设立财产保全监督检查机构。

第八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保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共享。

第三章 财产保全措施

第九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工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加强对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和重点区域的巡逻防控;

(二)建立健全防范办法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加强财产保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保全工作的效能;

(四)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五)加强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工作,减少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工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职责范围。

第四章 财产保全人员

第十一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履职、公正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一定的财产保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财产保全装备,提高保全工作的效能。

第十四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 财产保全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财产保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雄安新区财产保全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实施监督检查,促进财产保全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财产保全人员应当服从法律法规和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财产保全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滥用暴力等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财产保全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过错,致使当事人受到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雄安新区财产保全管理机构所有。

第二十三条 其他与本条例不符合的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