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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3-12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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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系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郑某某,现因个人所负担的债务无力偿还,故向贵法院申请解除担保的保全措施,特此申请。

一、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郑某某曾因借款事宜与我公司签订了担保协议,并提供了房产作为担保物。

二、申请理由

1. 债务全额已偿还:
        我公司和被申请人郑某某已经就借款达成了全额偿还的协议,我公司已按照约定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支付给贷款人。现在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不存在继续担保的必要。

2. 担保物丧失价值:
        原先作为担保的房产已经因各种原因丧失了价值,无法满足债权人对担保的要求。担保物的丧失也使得继续担保毫无实际意义。

三、举证证据

1. 担保协议:
        我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担保协议。

2. 借款协议及还款凭证:
        我公司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及相关还款凭证。

3. 担保物状况证明:
        关于原先作为担保的房产丧失价值的相关证明。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担保合同终止的,担保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五、申请结果

1.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请求贵法院依法解除对我公司的保全措施,解除时间自作出解除决定之日起生效。

2. 其他损失赔偿:
        由于保全措施的实施给我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此致

上海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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