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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关于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时间:2024-04-1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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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关于财产保全审查

近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在公告中宣布,将加大对财产保全审查力度,以维护诉讼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效果,防止被执行人财产流失,法院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冻结、扣押或者委托管理被执行人的财产。然而,财产保全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导致不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天津高院决定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规范执行程序。

天津高院表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且必须是充分确凿的证据,不能凭空指控或者构陷他人。财产保全的冻结、扣押或者委托管理,都会对被执行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对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要进行严格审查。天津高院强调了财产保全审查的三个原则: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确切性原则。即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是必要的,不能存在其他更为合适的救济措施;而且有足够的确凿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通过加强财产保全的审查,天津高院旨在防止财产保全滥用的情况发生,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涉及的量大面广,如果把所有的财产都冻结、扣押或者委托管理的话,就会给被执行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财产保全的审查过程中,应当权衡当事人的权利与法院保全的需要,避免滥用财产保全的情况。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此外,天津高院还强调对财产保全的执行监督。一旦财产保全措施被冻结、扣押或者委托管理,法院要及时审查、监督财产保全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财产保全措施已经实施,但被执行人并没有被保全财产,或者保全措施不再需要,法院应当撤销财产保全措施,恢复被执行人的权利。

对于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来说,天津高院的这一举措可能增加了财产保全的难度。但从整体来看,加大对财产保全审查的力度,有助于维护诉讼公平正义,防止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损害。同时,这也促使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充分搜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确凿性,以避免申请被驳回。

总之,天津高院在财产保全审查方面的加强,对于维护诉讼公平正义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在财产保全的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出示确凿的证据,并且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同时,天津高院应加强对财产保全执行的监督,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执行,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