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反担保判决书
(案件编号:XXXXX)
判决书
原告:XXXXX
被告:XXXXX
审理法院:XXXXX
经本院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份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借款XXXXX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担保函,担保债务担保人为XXXXX。然而,原告起诉被告未能履行约定的偿还借款义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经认真审理查明,被告在担保函中明确表示担保人XXXXX愿意为原告提供担保,确保其借款能够得到偿还。然而,根据相关证据及陈述,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供被告连带清偿的情况。被告作为担保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原告未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XXXXX元及利息XXXXX元;
二、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能按时偿还的,自违约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受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XXXXX
审判员:XXXXX
书记员:XXXXX
以上就是担保反担保判决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