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解除异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司代表客户申请对涉案财产进行保全的事宜已经处理完毕。经过协商和调查取证,我们认为异议人对保全财产的主张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因此申请解除异议,并向法院提交解除异议书。
首先,根据我司对案件的调查和分析,异议人对保全财产的主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异议人声称涉案财产不属于被保全人所有。我司通过调查发现,被保全财产在案发前已经归属于被保全人所有,且在法律上享有合法的权益。异议人的主张不符合实际情况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财产享有合法权益。
二、异议人声称保全财产的数额过高。根据我司对案件的调查和了解,被保全财产的数额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符,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保全财产数额限制。异议人对此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考虑到上述情况,我司认为异议人对被保全财产的主张不成立,同时异议人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基于上述理由,我司申请法院解除异议人对财产保全的异议。
我们已经向法院递交解除异议书,并将在法定期限内等待法院的决定。希望法院能够从实际情况出发,依法做出正确的判决,支持我司申请解除异议的请求,保护被保全人合法的权益。
最后,我们将会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并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