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执行
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系被财产保全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我财产的保全。
首先,我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出异议。申请人基于以下事实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拖欠了一笔债务。然而,该主张并不属实。申请人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我拖欠了债务,更没有提供能够证明我财产有被实际损害的证据。
另外,财产保全应符合合法、必要的原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是合法的。然而,在本案中,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并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只有在涉及人身或财产可能发生的不可逆转的损害时才可以申请。然而,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逆转的损害事实。因此,财产保全申请不合法。
此外,财产保全应当是必要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应当是必要的保全措施。在本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他合适的保全措施无法达到保全的目的。因此,财产保全申请也是不必要的。
最后,财产保全的解除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我作为被执行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申请解除对我财产的保全。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合法、必要以及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我特此向贵法院申请解除对我财产的保全,并希望法院能依法审查本案,撤销对我财产的保全。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