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存在被执行对象及其兼有的属于被执行对象个人所有的、控制或使用的财产采取措施,确保该财产能够用于执行一定金额的债务并保障债券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财产保全费用是由谁支付的呢?
一般来说,财产保全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法院依法决定财产保全限额时,可以按照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举证证明的数额确定财产保全限额,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财产保全费和相关费用。这意味着,被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
财产保全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外聘专家费用:执行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可能需要依靠外聘的专家进行鉴定、评估等工作,这些费用一般由被执行人承担。
2. 执行费:执行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需要派出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操作,这些操作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 仲裁费:如果被执行人对执行申请有异议,可以提起仲裁请求,而仲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也由被执行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申请财产保全期间的事实和理由发生了变化,致使被执行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执行法院可以决定由申请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总的来说,财产保全费用是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被执行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外聘专家费用、执行费、仲裁费等。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执行法院可以决定由申请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