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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4-26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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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财产保全

引言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生效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在二审程序中,对于一审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有权提出上诉。本文将就二审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程序规则以及审查要点进行深入探讨,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审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下列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一)用于维持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二)最低生活保障费;(三)伤残军人、烈士、残疾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生活必需品;(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向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复议,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异议或复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本院应当庭宣布裁定,驳回异议或复议,并应当告知异议人、复议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期间,申请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被执行人有转移、藏匿、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者有其他可能使执行发生困难的情况的,可以向应当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二审财产保全的适用须符合以下条件:

  • 当事人已在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且一审法院已裁定准许。
  • 申请人对一审裁定不服,已提起上诉。
  • 具有二审财产保全法定情形,即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藏匿、变卖、毁损被保全财产或者有其他可能使执行发生困难的情况。

二审财产保全的程序规则

当事人申请二审财产保全,应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等基本信息。
  • 一审法院的裁定书及其认定事实的证据。
  • 被执行人有转移、藏匿、变卖、毁损被保全财产或者有其他可能使执行发生困难的情况的证据。
  •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请求,如要求冻结财产、查封财产等。

二审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二审财产保全的审查要点

二审法院在审查二审财产保全申请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 **一审财产保全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如当事人是否已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是否已裁定准许,裁定书是否已送达当事人。
  • **是否存在财产保全法定情形。**如是否存在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藏匿、变卖、毁损被保全财产或者有其他可能使执行发生困难的情况。
  • **财产保全的具体请求是否适当。**如要求冻结的财产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范围,查封的财产是否与债权数额相匹配。
  • **财产保全的担保是否充分。**如保全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数额是否与其请求的保全范围相匹配。
  • **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下的财产保全条件。**如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存在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保全申请人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结语

二审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措施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生效判决具有重要意义。二审法院在审查二审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只有树立正确执法理念,做到程序合法、条件准确、审查充分,才能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财产安全的同时,避免财产保全制度被滥用,维护 судебной справедливост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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