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生效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在二审程序中,对于一审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有权提出上诉。本文将就二审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程序规则以及审查要点进行深入探讨,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下列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一)用于维持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二)最低生活保障费;(三)伤残军人、烈士、残疾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生活必需品;(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向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复议,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异议或复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本院应当庭宣布裁定,驳回异议或复议,并应当告知异议人、复议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期间,申请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被执行人有转移、藏匿、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者有其他可能使执行发生困难的情况的,可以向应当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审财产保全的适用须符合以下条件:
当事人申请二审财产保全,应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二审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二审法院在审查二审财产保全申请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二审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措施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生效判决具有重要意义。二审法院在审查二审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只有树立正确执法理念,做到程序合法、条件准确、审查充分,才能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财产安全的同时,避免财产保全制度被滥用,维护 судебной справедливост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