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秩序,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对下列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现公告如下:
姓名:张某某
性别:男
身份证号:530101*********
地址:贵州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姓名:李某某
性别:女
身份证号:530203*********
地址:贵州省昆明市*********
1、存款账户:工商银行寻甸支行,账号:622202*********
2、房屋:位于贵州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面积:120平方米
3、车辆:车牌号:云AD*********,车型:宝马530Li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本公告涉及的财产保全错误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将不予受理。异议书应当载明异议人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异议理由和证据。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对被保全财产实施转让、抵押、查封、扣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违者本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免给自己造成更大损失。本公告发出后,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下列渠道发布:
1、寻甸法院官方网站
2、寻甸县人民政府网站
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