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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新司法解释财产保全的期限
发布时间:2024-04-27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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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四财产保全的期限**

**一、概述**

财产保全作为诉讼保全措施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四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出了详细规定,为财产保全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财产保全的期限类型**

根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主要分为四种类型:

1. **通常期限**:从诉讼保全裁定的送达之日起30日。

2. **简易程序适用特别期限**: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之日起15日(简易程序适用特别期限,具体包括两类案件:一起诉讼的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涉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不超过20万元)。

3. **严重影响债权人权益期限**:可以自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至解除财产保全之日止,不超过六个月。该期限适用于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传染病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严重影响债权人诉讼权益,需要及时保全其财产的案件。

4. **需要追查或查找债务人财产期限**:可以自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至解除财产保全之日止,不超过一年。该期限适用于债务人、被申请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财产需要追查或查找的案件。

**三、财产保全期限的计算**

财产保全期限的计算方法:

通常期限: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特别期限:从简易程序开始之日起计算; 严重影响债权人权益期限:从裁定之日起计算,并不包括解除财产保全期限; 需要追查或查找债务人财产期限:从裁定之日起计算,但不包括解除财产保全期限。

**四、财产保全期限的延长**

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

1. 诉讼有重大进展,但尚未终结的;

2. 债务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需要继续保全的;

3.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要继续保全的。

延长期限的申请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可以延长财产保全期限。但两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相应期限。

**五、财产保全期限的解除**

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诉讼终结或者申请撤回诉讼的;

2. 债务人提供担保的;

3. 被保全财产明显超过债权数额,或者债权人有其他充足担保的;

4. 根据执行情况,法院认为继续保全已无必要的;

5. 其他不宜继续保全的情形。

**六、其他规定**

1. **申请人放弃保全**:申请人可以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2. **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解除**:人民法院发现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主动解除财产保全。

3. **当事人争议期限**:当事人对法院解除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的解除。

4. **保全范围和方式的变更**:人民法院在保全期限内,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的变化,变更保全范围或者保全方式。变更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与其担保的数额和种类相当。

**七、结语**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四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财产保全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正确了解和适用财产保全的期限规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