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变卖或隐匿其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的级别不同,采取的措施也不同,因此需要对财产保全进行级别划分。
一般保全是指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采取一般保全措施后,债务人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债务人不能再对该财产进行处分。
特别保全是指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留置、提存或划拨。采取特别保全措施后,债务人的财产不再属于债务人所有,而是转归债权人所有或由第三人暂时保管。
扣押是指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动产进行持有、保管和转移。采取扣押措施后,债务人的动产由债权人或法院控制,债务人不能再对该动产进行处分。
冻结是指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存款、汇款或其他财产进行冻结。采取冻结措施后,债务人的存款、汇款或其他财产不能再被划转或支配。
划拨是指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将债务人的存款或汇款划拨到指定账户。提存是指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将债务人的实物财产交由指定的第三人保管。
选择财产保全的级别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虑: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的级别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法,一般保全、特别保全、扣押、冻结、划拨和提存均属于财产保全措施。
其中,一般保全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特别保全措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扣押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作出,冻结措施由相关部门作出。划拨和提存措施由执行法院作出。
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从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之日起生效。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债权人可以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如果法院不延长财产保全期限,则财产保全措施自动失效。
在财产保全有效期内,债务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如果债务人违反规定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财产保全级别划分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不同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选择不同的财产保全级别,以最有效的方式防止债务人转移、变卖或隐匿其财产。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决定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选择最适当的财产保全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