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藏匿、毁损证据或者财产,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损毁以及当事人有转移、藏匿、毁损财产的可能的条件下,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查封、冻结等措施,以保障将来实现胜诉请求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必须担保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要求提供担保,一般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担保法解释》第10条、第34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主要情形包括: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财产,如不动产、车辆等,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后再实施查封、冻结措施。
如果申请人未按照法院要求提供担保,法院一般会裁定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或者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申请人又逾期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责令申请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需要提供担保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一般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考虑因素主要包括:
实践中,担保金额一般为申请数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申请数额的一半。
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种类包括:
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必须担保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裁量标准。如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供担保,法院一般会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如果申请人认为法院在担保金额或种类上存在不当,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