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复议听证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举行听证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复议听证:
当事人申请复议听证,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受理复议申请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组成由3名法官参加的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在10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听证由一名合议庭成员主持。参加听证的人员有:
听证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听证中,当事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证据、进行辩论。
主持听证的法官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提出的证据和辩论情况进行记录。
听证结束后,合议庭应当评议证据、查明事实,并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作出裁定。
裁定应当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否成立予以明确,并说明理由。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的,原裁定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失;裁定维持原裁定的,复议程序终结。
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复议听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诉前财产保全复议听证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