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并且请求依法有据。
*申请人具有担保能力,如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抵押担保等。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汇票、股票、基金份额以及其他可流通票证。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房屋、车辆等其他动产、不动产。
*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对被申请人的股权、知识产权进行冻结等。
保全范围广泛:票据债务一般为无因债务,权利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申请保全。
*保全强度较高:票据纠纷金额一般较大,权利人可以申请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重要财产或信誉资产,以最大程度保障权益。
*保全期限较长:票据纠纷的审理周期相对较长,权利人可以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保障保全措施不因诉讼拖延而失效。
申请:权利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保全裁定。
*执行:人民法院通知执行人员,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异议: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保全的财产已不存在保全必要的。
*申请人为防止被执行财产被转移或隐匿而申请保全,但被申请人能提供担保,且符合相应条件的。
*发现原裁定保全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