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规定
为规范法院办理财产保全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审查、裁定、执行和解除等活动。 **第二条**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裁判能够得到执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可能丧失执行力或者造成执行困难的财产,依法采取禁止处分、扣押、冻结等措施。 ###第二章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下列情况下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冻结其财产,或者有其他可能的危害,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2. 当事人怠于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其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判决的执行。 (二)有证据证明将来判决可能难以执行,或者有证据证明将来执行将有困难的; (三)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冻结其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 ###第三章 财产保全的申请
**第四条**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五条**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保全的事项、财产线索、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二)证据材料,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的证据; (三)担保书,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 **第六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二)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但申请人已补正的; (三)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但人民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四章 财产保全的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当在3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询问; (二)调查、核实相关的财产状况和证据材料; (三)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 (四)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进行评估。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第五章 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在审查完毕后3日内作出裁定,准许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 **第十一条** 财产保全裁定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所在地; (二)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所在地; (三)保全标的、范围和期限; (四)保全措施的类型; (五)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决定; (六)裁定日期和人民法院名称、审判人员姓名。 **第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在裁定后3日内送达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六章 财产保全的执行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将裁定依法送达被执行人。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停止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财产线索。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强制执行; (二)拘传; (三)处以罚款、拘留; (四)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第十六条** 财产保全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人民法院在执行期限内,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延长执行期限。 ###第七章 财产保全的解除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一)裁定错误或者保全内容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定义务的; (四)执行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 **第十八条**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将解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十九条** 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