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招商银行公告称,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各方利益,已向法院申请对相关涉案资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一引发广泛关注的举动,也引发了关于我国诉讼程序和财产保全制度的讨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立案、审理和执行。在立案阶段,法院会审查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被告是否适格、诉讼请求是否合法以及证据是否充分。如果符合条件,法院才会立案。
财产保全是一项诉讼中临时性措施,旨在在判决作出前,对争议财产进行保护,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立案后或审理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招商银行的公告指出,法院已对涉案资金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但此时尚未开庭审理。这引发了对招行在未开庭前即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合法的质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立案后或审理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这一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财产保全必须在开庭审理后才能申请。因此,招商银行在未开庭前申请财产保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虽然招商银行的举动不违法,但财产保全制度本身却一直存在争议。一些学者认为,财产保全制度容易被滥用,尤其是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时,申请人可能会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给被申请人施加压力,迫使被申请人屈服。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和证据,并对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期限和方式做出相应限制。同时,被申请人也可以在财产被保全后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招商银行财产保全事件,给我们带来了如下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