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出售财产,或从事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确保将来判决或裁定能够得到执行,人民法院采取的,提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禁止、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强制执行手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对有以下情形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对于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符合前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如果执行程序终结或者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此外,如果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也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人民法院在未经保全审查的情况下,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利害关系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隐匿重要事实的,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措施涉及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时,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利害关系人对于执行机关滥用职权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复议。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判决或裁定能够得到执行的重要强制执行手段。正确理解和适用财产保全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