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法律行为。反担保制度在民商事法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第80条 反担保 债务人为了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可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第三人也可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第81条 获得担保权的条件 债权人获得担保权的条件是:
第189条 反担保物的处分 抵押人或者质押人将抵押物或者质物转让给第三人或者设定其他负担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或者设定负担无效。
第190条 反担保物的情况变化 抵押物或者质物在抵押权或者质权存续期间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可以向抵押人或者质押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拒绝提供的,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或者质押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237条 反担保 为了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担保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第238条 反担保的内容 反担保的内容包括:
一方当事人要求提供反担保的,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限前提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要求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提供担保。
第103条 反担保 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不适用担保的规定:
第11条 反担保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所称反担保,是指担保权利人依法取得担保权后,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向担保人取得与其主债权相配套的担保的形式。
第12条 反担保的类型 反担保的类型可以是担保法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担保形式或方式,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金、票据质押等。
第74条 反担保 被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后,申请执行人对被保全的财产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提供反担保的,执行人员应当解除保全或者拍卖、变卖财产所得的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后返还给被申请人。
反担保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以上列举的法条汇总,为从业人员和法律研究者提供了全面了解反担保制度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反担保制度,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