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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
发布时间:2024-04-27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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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

简介

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尚未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前,对于案件标的物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财物,为防止其被处分、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而依法采取的先行措施。保全案外人财产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败诉方通过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可以对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可能被执行的财产
  •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财物

申请方式

申请保全案外人财产,应当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申请保全的财产及其价值
  •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保全方法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保全方法:

  • 冻结银行存款
  • 查封、扣押动产
  • 查封不动产
  • 扣留、提取票据、汇票
  •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

保全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申请人是否具有当事人资格
  • 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

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作出保全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保全的财产及其价值
  • 保全的期限
  • 保全的措施
  • 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和期限

保全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保全措施。执行部门应当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联系,监督其履行保全义务。

担保

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保函、质押等。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保全责任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恶意申请保全,或者在申请保全时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全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 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
  • 案件撤诉、和解或调解结案
  •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特殊规定

对金融机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被申请人开设有其他账户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他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

对上市公司的股票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上市公司及其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及其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协助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的股票。

对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动产、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现场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