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尚未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前,对于案件标的物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财物,为防止其被处分、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而依法采取的先行措施。保全案外人财产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败诉方通过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可以对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案外人财产,应当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保全方法:
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作出保全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保全措施。执行部门应当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联系,监督其履行保全义务。
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保函、质押等。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恶意申请保全,或者在申请保全时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对金融机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被申请人开设有其他账户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他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
对上市公司的股票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上市公司及其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及其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协助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的股票。
对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动产、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现场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