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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保全担保书
发布时间:2024-04-27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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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保全担保书

引言

保全担保书是在诉讼过程中,由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担保因申请诉讼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保全担保书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合格后予以认可。

保全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 当事人基本信息

包括原告、被告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诉讼请求

载明原告请求法院采取的具体诉讼保全措施,如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

3. 保全标的

明确需要保全的财产或者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标的物名称、数量、价值或其他足以辨识的特征。

4. 保全金额

根据保全标的的价值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估算被申请人因保全而遭受损失的数额。

5. 担保方式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担保方式:

  • 金钱担保:以现金、支票、汇票等方式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至法院指定账户。
  • 无息质押担保:提供不动产、动产等有价物品作为质押。
  • 有息质押担保:提供有价证券、存款凭证等有价物品作为质押,并支付一定利息。
  • 保证担保:由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出具保证函,保证履行了保全担保义务。

6. 担保义务

明确担保人承担的法律义务,包括:

  • 承担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 如法院驳回申请诉讼保全的,撤销保全措施并返还保全标的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主动履行保全义务,不得擅自解除担保。

7. 免除责任情形

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保全担保义务的情形,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更等造成无法履行保全义务的。

保全担保书的审查及生效

人民法院收到保全担保书后,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担保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 审查担保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
  • 审查担保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 审查担保金额是否合理。
  • 审查担保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经人民法院审查合格后,方可认可保全担保书的效力。自人民法院认可保全担保书之日起,保全担保书生效,担保人承担保全担保义务。

保全担保书的用途及争议解决

1. 保全担保书的用途

保全担保书主要用于:

  • 确保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权利得到保障。
  • 督促申请人谨慎申请诉讼保全,避免滥用诉权的行为。
  • 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2. 保全担保书争议的解决

因保全担保书引发的争议,主要由受理诉讼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负责解决。争议解决方式包括:

  • 调解:由法院主持,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 裁定: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对争议事项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决定。
  • 诉讼: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上级法院审理。

结语

保全担保书是诉讼保全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既保障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诉讼程序的公平和公正。申请人应当慎重对待保全担保书的出具,选择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保全担保书的内容和形式,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