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在诉讼中或执行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保全时,法院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物。保全担保物可以是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证明等。如果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提供担保物,则可以申请由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保全担保物的目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则可以由保全担保物优先受偿。
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申请更换保全担保物:
更换保全担保物的程序如下:
更换保全担保物裁定生效后,原保全担保物的效力终止。新保全担保物自裁定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则可以由新保全担保物优先受偿。
更换保全担保物时,常见的问题包括:
可以更换为与原保全担保物同类型的担保物,也可以更换为其他类型的担保物,但更换为其他类型的担保物时需要经过法院批准。
更换保全担保物需要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评估费、公证费、登记费等。具体费用根据保全担保物的类型和价值而定。
更换保全担保物后,原保全担保物一般可以返还。但如果原保全担保物已灭失或毁损,则无法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