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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险费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4-27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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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险费谁承担

财产保全保险是对财产被侵害、面临灭失或者丧失危险时,为了保存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保险。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保险费的承担问题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本文将详细阐述财产保全保险费的承担主体及相关争议。

一、财产保全保险费承担主体

财产保全保险费的承担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申请人承担:当申请人(即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人)对申请不存在或者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承担财产保全保险费。(《民事诉讼法》第107条)
  2. 被申请人承担:当被申请人在担保范围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被申请人对申请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财产保全保险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3. 当事人共同承担: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承担民事责任都有责任的,应当共同承担财产保全保险费。(《民事诉讼法》第109条)
  4. 国家承担:当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的,可以由国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109条)

二、财产保全保险费承担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保险费的承担问题经常引发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或者保全措施是否当的问题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适当,是确定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谁承担的关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对申请不存在或者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承担财产保全保险费。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以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被申请人在担保范围内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被申请人在担保范围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承担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法院在确定被申请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因素,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如果被申请人在担保范围内有可供执行财产,则应当承担财产保全保险费。

(三)当事人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有责任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承担民事责任都有责任的,应当共同承担财产保全保险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划分,存在不同的见解。有的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当事人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过错程度进行划分;有的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当事人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承担民事责任的客观行为进行划分。人民法院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四)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当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的,可以由国家承担。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是否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作出判断。如果申请人确实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则可以由国家承担。

三、结论

财产保全保险费的承担问题是财产保全措施费用分担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财产保全保险费的承担主体,并妥善解决财产保全保险费的承担争议,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