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以防止一方当事人处分财产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将来不能执行判决为目的,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需要的材料主要有:
1. 起诉状副本
起诉状应载明原告、被告姓名或名称和住所,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
2.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财产保全的范围、保全的方式、担保或保证方式,并附具相应的证据材料。
3. 能够证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的证据
该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明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其财产面临被转移、隐匿、毁损等风险,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
常见的能够证明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的证据包括:
4. 担保或保证的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或保证,以保证在诉讼中败诉时,对其因诉前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担保或保证可以是: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负责人证明材料。
6. 其他材料
根据不同的案件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材料,如:
注意事项:
1.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请求成立。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不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
2.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才能够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法院将不予保全。
3.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在诉讼期间有效。如果原告在诉讼中败诉,则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如果原告在诉讼中胜诉,则需要另行申请财产执行。
4.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如果发现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追加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