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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如何执行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4-27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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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如何执行财产保全

**何谓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终结后采取的冻结、查封、 扣押财产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妨碍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执行局执行财产保全的条件**

执行局对被执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执行依据。
  •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可能。
  •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担保。

**执行局执行财产保全的程序**

执行局执行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1. 申请人向执行局提交申请书、执行依据、担保书以及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可能的证据。
  2. 执行局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
  3. 执行局将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依法查询、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

**执行局执行财产保全的期限**

执行局执行财产保全的期限自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之日起6个月,但遇有特殊情况,如案件复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经执行局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执行局执行财产保全的效力**

执行局执行财产保全的效力如下:

  • 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之日起,该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生效力。
  • 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已保全的财产,也不得私自解除财产保全。
  • 被执行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转移、变卖、毁损已保全的财产,或者私自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若擅自解除财产保全条款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执行局执行财产保全的解除**

执行局执行财产保全的解除的情形如下:

  • 判决、裁定已执行完结。
  •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
  • 保全期间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续。

**执行局执行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执行局执行财产保全应注意以下事项:

  • 符合条件后,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查封、扣押财产时,应注意区分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
  • 对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房屋,应当尽量不予查封、扣押,除非确有必要方可查封、扣押。
  • 对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执行局应当加强监管,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该财产。
  • 对违反财产保全规定的被执行人,执行局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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