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反担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其履行反担保功能,在抵押权人权利受到威胁或破坏时,为抵押权人提供额外的保护。反担保抵押权的执行程序是保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应。1. 主权债务的存在
反担保抵押权的成立基础是主债务的存在,即抵押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未清偿的债权。主债务可以是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种类型的合同债务。
2. 反担保债务存在的必要性
反担保债务的存在是成立反担保抵押权的必要条件。反担保债务是指第三方为促成主债务的履行而承担的担保责任。反担保债务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不得是主债务人。
3. 反担保抵押权设定合同
反担保抵押权的设定需要订立反担保抵押权设定合同。该合同应当由债务人、抵押权人、反担保债务人三方共同签订。合同中应当约定抵押权的标的、范围、优先权等条款。
4. 抵押财产合法性
反担保抵押权的设定期限应当合法。一般情况下,反担保抵押权的设定期限不得超过主债务的期限。同时,反担保抵押财产必须具有合法性,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1. 启动执行程序
当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破坏时,可以启动反担保抵押权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的启动方式包括:
2. 执行方式
反担保抵押权的执行方式包括:
3. 执行费用分担
反担保抵押权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反担保债务人承担,包括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等费用。
1. 抵押权人的义务
* 审慎地选择反担保债务人,确保其有履行反担保债务的能力;
* 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抵押财产;
* 按期催收主债务,防止反担保债务人因主债务未履行而代为履行债务,增加其损失;
* 规范反担保抵押权执行,不得侵害反担保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 反担保债务人的权利
* 有权在主债务履行前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
* 有权在代为履行反担保债务后向主债务人追偿;
* 有权在反担保抵押权执行完毕后要求返还抵押财产或取得超出清偿债务部分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