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诉讼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车辆等。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保全,权利人可以申请无财产保全。无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措施,以确保债权实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无财产保全适用以下条件:
权利人申请无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无财产保全,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保全申请费。保全申请费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诉讼费用的20%。
人民法院收到权利人的无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合格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载明保全的财产范围、期限和执行方式。
人民法院作出无财产保全裁定后,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无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期满后,权利人可以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批准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人民法院采取无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保全:
被执行人对无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被执行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对无财产保全措施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包括训诫、拘留、罚款等。
**结语**
无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债权人权利,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权利人申请无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交纳保全申请费。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保全的期限和范围有法定规定,且权利人可以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无财产保全措施涉及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对待,避免滥用保全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