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还需要财产保全吗?
财产保全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确保执行标的物的实现。而在执行阶段,财产保全制度是否仍然适用,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的争论。
执行阶段财产保全适用性
对于执行阶段财产保全的适用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 适用说:认为执行阶段仍然需要适用财产保全制度。一方面,执行阶段虽然进入了执行程序,但执行标的物的实现仍存在不确定性,被执行人仍有可能采取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等行为妨害执行。另一方面,执行阶段的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并行实施,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
- 不适用说:认为执行阶段原则上不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财产保全仅适用于诉讼程序中,执行程序已经启动后,不再需要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此外,执行阶段有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保障执行标的物的实现,没有必要再适用财产保全制度。
学理分析
从学理上分析,支持适用说的观点更具说服力。主要理由如下:
- 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并行实施: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是执行体系中的不同类型措施,具有不同的诉讼功能。财产保全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确保执行标的物的实现;而强制执行措施则旨在直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两者并行实施,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 执行阶段仍然存在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的风险:执行阶段虽然进入了执行程序,但执行标的物的实现仍存在不确定性。被执行人仍有可能采取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等行为妨害执行。特别是当被执行人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或社会地位时,其逃避执行的可能性更大。
- 司法实践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认可执行阶段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或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实务应用
在执行阶段适用财产保全制度,应当兼顾效率与公正的原则,妥善平衡执行标的物实现与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 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执行阶段适用财产保全应当严格把握条件。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或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有困难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区分不同类型案件:对于不同类型案件,应当区分对待。针对被执行人具备转移、隐匿、损毁财产风险较大的案件,应当及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对于风险较小的案件,可以谨慎适用财产保全制度。
- 加强对被执行人的保护: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时,应当兼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被执行人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和采取措施的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同时,应当妥善保管被保全财产,防止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执行阶段仍有必要适用财产保全制度。通过并行实施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切实保障执行标的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