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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原来的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4-2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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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原来的财产保全

引言

在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司法强制措施,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变卖、毁损对其定罪处罚或者执行判决所必需的财产。当案件移送至其他司法机关时,原先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继续有效,如何移交,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案件移送后原来的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移交程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为相关法律实务提供理论与操作指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犯罪,在判决前,可以对其财产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扣押的物品予以扣押、冻结或者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后,原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及时将保全情况的情况移送至受理案件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法院在查收后,继续有关保全措施至刑事判决生效后。”由此可见,案件移送后,原先实行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然有效,并应移交给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执行。

移交程序

案件移送后,原先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及时将财产保全的材料移交至受理案件的法院,并附具移送意见。受理案件的法院在查收移交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确认财产保全措施合法有效,并及时续行保全措施。具体移交程序如下:

  1. 原先保全法院制作《财产保全移交通知书》,说明财产保全的依据、对象、采取的保全措施和具体情况。
  2. 原保全法院将《财产保全移交通知书》及相关保全材料(如扣押笔录、冻结银行保全通知书等)一并移交至受理案件的法院。
  3. 受理案件的法院收到移交通知书和材料后,及时审查移交材料,并制作《财产保全继续保全确认书》,确认财产保全措施合法有效,继续执行。
  4. 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对移交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定期审查保全情况,必要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

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案件移送后,原来的财产保全措施虽然继续有效,但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以下问题:

  • 保全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对于查封、扣押的,在案件受理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对原先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保全”。因此,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保全期限,必要时可以延期,以保证保全措施的有效性。
  • 保全范围:移送的财产保全措施限于原先法院实际执行的范围。受理案件的法院在审查材料时,应当核对移交的保全措施与原保全法院执行的情况是否一致,如有出入,及时进行纠正。
  • 解除保全: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及时审查保全措施是否需要解除。当案件审结、作出判决后,应当及时根据判决结果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保全异议:如果当事人对移交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及时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案件移送后,原来的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并应当依法移交给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执行。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妥善处理,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顺利审理和执行判决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