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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 解释
发布时间:2024-04-27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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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 解释

何谓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又称诉前保全、诉中保全或诉后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在判决执行前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旨在保证判决或裁定的顺利执行。

财产保全的种类

案前保全

是指诉讼开始前,已具备提起民事诉讼条件,但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的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

是指当事人起诉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

诉中保全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诉后保全

是指在诉讼结束后,为了确保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的主要类型

诉讼财产保全有多种类型,选择哪种类型视个案具体情况而定。常见的保全类型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法院指令被保全人开立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对被保全人在该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

查封、扣押动产或不动产

法院派员将被保全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并由法院或其委托的机构保管。

禁止转让、处分被保全财产

法院指令相关部门或被保全人,不得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转让、处分被保全财产。

指定专人管理被保全财产

法院指定专人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统一管理,负责被保全财产的保管和使用。

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实施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及其数额、保全措施的请求以及提供担保的种类和金额等内容。

法院经审查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对财产进行保全。保全裁定送达后,即时生效。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保全条件消失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法定事由,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争议

在诉讼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系争财产归属不清、保全措施是否适当、执行保全措施有无阻力等争议。对这些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诉等救济途径。

财产保全的误区

以下是一些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财产保全后,财产就归法院所有了

财产保全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并不是物权转让,被保全财产仍归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有。

误区二:法院会对任何财产保全申请都予以准许

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法院只有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才会准许保全。

误区三:财产保全可以无限期地进行

财产保全的有效期有法定限制,一般为6个月,可以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始保全期间。

误区四:诉讼结束后,财产保全自动解除

诉讼结束后,当事人需要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才会裁定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