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审判前,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需要撤销财产保全,本文将详细介绍财产保全的取消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申请人应当向做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撤销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撤销的理由、事实和依据。
法院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果符合,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不符合,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如果法院受理了撤销申请,应当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主要是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陈述。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勘验或调查。
经审查,法院可以作出下列裁定:
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担保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动产等。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足以保障申请人请求的担保,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上级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裁定。上级法院的裁定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当事人对法院的撤销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裁定继续有效。
在撤销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在必要时可以撤销。申请人应当了解撤销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及时提出撤销申请,遵守法院的裁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