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换财产保全异议书
置换财产保全是指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被保全财产置换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从而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的一种保全方式。置换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旨在兼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可以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被申请人则可以通过置换担保的方式,减少被保全财产价值损失,保障自身的权益。
被申请人收到置换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异议可以以 کتبی或口头方式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口头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七日内补正 کتبی异议书。提出异议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异议理由。
异议的理由主要包括:
置换财产保全异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置换财产保全异议书的写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受理异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书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开庭审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补正。异议人逾期不补正的,异议视为自行撤回。
经审查,被保全财产价值明显高于债权金额,或者不解除保全将使债权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异议。保全措施明显不当,异议人提供担保后,裁定解除、变更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异议。
案例一:
案情简介: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一处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法院裁定向被保全房产价值进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后,在十日内向法院提出置换财产保全异议,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保障其权益。
异议理由: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为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该房产价值低于被保全房产价值的一半,不能有效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
处理结果:法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异议理由成立,被保全财产价值明显高于债权金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保障被申请人权益,裁定撤销对被保全房产的保全措施。
案例二:
案情简介: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购房合同纠纷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一处商品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法院裁定冻结该商品房,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后,在十日内向法院提出置换财产保全异议,认为置换保全措施会对其造成重大损害。
异议理由: 该商品房为被申请人唯一的住房,冻结该商品房将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居住,造成重大生活困难。
处理结果:法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被保全财产属非生活必需品,冻结该商品房不会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生活困难,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