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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诉讼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4-27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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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诉讼财产保全

**前言**

财产保全措施是人权诉讼中重要的辅助性诉讼制度,其目的在于确保最终裁判的有效执行并保障人权救济的实现。本文将深入探讨人权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申请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帮助律师和当事人更有效地利用这一诉讼工具。

### **适用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人权诉讼亦可适用该条款。同时,《人身安全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人权诉讼财产保全提供了专门的规定。

### **适用情形**

**1. 人身自由或健康遭受侵害**

- 遭受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

- 遭受身体伤害、虐待或家庭暴力;

p- 被强迫劳动、买卖人口。

**2. 人格权遭到侵害**

- 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受到侵害;

- 遭受歧视、种族隔离或仇恨言论;

- 宗教信仰自由受到限制。

**3. 财产权遭受侵害**

- 非法侵占、损毁或扣留财产;

- 强制拆迁、征收征用;

- 环境污染造成财产损失。

###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存在人权侵害事实**

-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人权受到了侵害或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

**2. 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 为保障最终裁判的执行或防止人权侵害进一步扩大,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提供担保**

- 申请人应当为可能因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存款、保函或其他法院认可的方式。

其中,第1、2项条件应重点审查,法院会对人权侵害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否则可能驳回保全申请。

### **程序**

**1. 诉前保全**

-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担保。

- 法院经审查后,于48小时内裁定是否准许保全。紧急情况下,法院可先予保全,再进行审查。

**2. 诉讼中的保全**

- 原告在提起人权诉讼后,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启动诉讼中的保全程序。

- 法院对诉讼中的保全申请的审查和裁定与诉前保全程序类似。

### **注意事项**

**1. 举证责任**

-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人权受到了侵害或面临被侵害的现实危险,以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2. 法院裁量权**

- 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拥有自由裁量权。是否准许保全、保全范围和方式由法院根据案情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3. 被保全人的权利**

- 被保全人享有异议权、解除权和申请损害赔偿权。被保全人认为保全措施对自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保全。

**4. 担保责任**

-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足以保障可能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担保人对担保范围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财产保全无正当理由造成损失,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在人权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律师和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和正确行使这一权利,保障人权救济的有效实现。在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充分考量案情、证据和法律规定,以避免滥用和造成不必要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