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的申请材料**
1. 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成立证明文件。
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权利关系的证明材料。
如合同、协议、借款凭证、提货单、收据等。
4. 担保材料。
如现金、银行存款证明、国债、有价证券、抵押物清单等。
5. 财产线索材料。
如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动产、存款、股权等财产线索证明材料。
二、财产保全的执行材料**
1. 保全裁定书。
2.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材料。
3. 民事执行权委托书。
4. 保全具体实施方案。
包括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步骤和时限等。
5. 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6. 查封扣押笔录。
7. 财产保管人声明。
财产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的财产承担保管责任,并不得擅自处分。
三、财产保全的解除材料**
1. 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保全裁定书副本。
4.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事由。
5. 申请人保证提供担保的种类、方式和数额。
四、财产保全的执行异议材料**
1. 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被执行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的权利证明材料。
4.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权利关系的证明材料。
5. 财产线索材料。
6. 执行异议的具体理由。
7. 执行异议的请求事项。
五、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一
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执行将会使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 临安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