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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材料
发布时间:2024-04-27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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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材料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材料**

1. 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
  • 所涉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保管人;
  • 申请财产保全的事由及依据;
  • 申请财产保全的种类和范围;
  • 申请人保证提供担保的种类、方式和数额。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成立证明文件。

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权利关系的证明材料。

如合同、协议、借款凭证、提货单、收据等。

4. 担保材料。

如现金、银行存款证明、国债、有价证券、抵押物清单等。

5. 财产线索材料。

如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动产、存款、股权等财产线索证明材料。

二、财产保全的执行材料**

1. 保全裁定书。

2.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材料。

3. 民事执行权委托书。

4. 保全具体实施方案。

包括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步骤和时限等。

5. 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6. 查封扣押笔录。

7. 财产保管人声明。

财产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的财产承担保管责任,并不得擅自处分。

三、财产保全的解除材料**

1. 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保全裁定书副本。

4.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事由。

5. 申请人保证提供担保的种类、方式和数额。

四、财产保全的执行异议材料**

1. 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被执行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的权利证明材料。

4.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权利关系的证明材料。

5. 财产线索材料。

6. 执行异议的具体理由。

7. 执行异议的请求事项。

五、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一

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执行将会使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 临安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