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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破产案被申请的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4-27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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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破产案被申请的财产保全

引言

破产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旨在防止破产申请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变卖、转移或隐匿破产财产,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深入探讨因破产案被申请的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及实务问题。

一、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249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范围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

破产法

第34条: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经债权人申请,可以对可能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35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不得处分其财产,因维持其生存或者财产本身的必要而进行的除外。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

1. 申请主体

破产债权人可以在以下情形申请财产保全:

  • 破产申请受理前,申请破产。
  •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行为。
  • 债务人未履行破产法第35条义务,处分财产。

2. 申请方式

财产保全申请应提交人民法院,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如财务报表、债务凭证、财产清单等。

3. 申请内容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身份信息。
  • 申请事项及保全请求。
  • 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方式。
  • li>相关证据材料。

三、财产保全的审查和裁定

1. 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审查申请材料,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 申请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 保全请求是否必要和合理。

2. 裁定

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准许财产保全,并确定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方式。

四、财产保全的执行

1. 执行方式

人民法院准许财产保全后,应当发出执行令,由有关部门执行。常见的执行方式包括:

  • 查封不动产、机动车等实物财产。
  • 扣押动产、账号余额等非实物财产。
  • 冻结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权利。

2. 责任承担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1.解除条件

财产保全可以因下列原因解除:

  • 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再必要。

2.解除程序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作出解除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六、实务问题

1. 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适用于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人财产,但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可能申请破产的债务人财产,亦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

2. 保全范围和方式的确定

保全范围和方式应当与保全目的和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既要有效防止财产转移,又要避免过度保全,兼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 担保的提供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和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破产程序中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破产案被申请的财产保全,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经济秩序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妥善适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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