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破产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旨在防止破产申请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变卖、转移或隐匿破产财产,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深入探讨因破产案被申请的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及实务问题。
民事诉讼法
第249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范围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
破产法
第34条: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经债权人申请,可以对可能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35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不得处分其财产,因维持其生存或者财产本身的必要而进行的除外。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
1. 申请主体
破产债权人可以在以下情形申请财产保全:
2. 申请方式
财产保全申请应提交人民法院,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如财务报表、债务凭证、财产清单等。
3. 申请内容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三、财产保全的审查和裁定
1. 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审查申请材料,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2. 裁定
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准许财产保全,并确定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方式。
四、财产保全的执行
1. 执行方式
人民法院准许财产保全后,应当发出执行令,由有关部门执行。常见的执行方式包括:
2. 责任承担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1.解除条件
财产保全可以因下列原因解除:
2.解除程序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作出解除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六、实务问题
1. 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适用于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人财产,但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可能申请破产的债务人财产,亦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
2. 保全范围和方式的确定
保全范围和方式应当与保全目的和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既要有效防止财产转移,又要避免过度保全,兼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 担保的提供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和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破产程序中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破产案被申请的财产保全,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经济秩序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妥善适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