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男,出生年月:1980年1月1日,住址: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王某,女,出生年月:1983年7月1日,住址:xxxxxx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已分居两年有余。现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双方婚内共有房屋一套,位于xxxxxxxxxxx,购房款部分由申请人婚前个人出资,部分由婚后夫妻共同出资,现市场价值约为人民币300万元;存款两笔,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其中一笔50万元为申请人婚前个人出资,另一笔70万元为婚后夫妻共同所得;此外,双方还有少量其他财产。
1. 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迹象明显:
申请人发现,婚内存款中的70万元共同财产已被被申请人于近日转账至另一银行账户,该账户名义为被申请人父母。此举明显具有转移财产意图,意图逃避法院判决中的财产分割责任。
2.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享有保护权:
婚内房屋虽部分为申请人婚前个人出资所购,但房产证记载在双方名下,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被申请人作为共同所有权人,无权擅自处分房屋。申请人有权请求法院对其共有的财产予以保全,防止被申请人擅自转让或抵押房屋,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共有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郑重承诺,本次保全申请不具有恶意保全、滥诉的目的。如果因保全申请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申请人已向法院缴纳保全担保金人民币5000元。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
日期: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