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以防止其转移、隐匿、处分财产,从而确保申请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对方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异议书应说明不服的理由和请求。法院收到异议书后,应在1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若被申请人异议成立,法院应当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裁定;若异议不成立,法院应当维持财产保全裁定。
被申请人可以根据以下情形申请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请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的书面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若符合变更或解除条件,法院应当裁定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若不符合条件,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及时作出审查并作出判决。
除了上述权利外,被申请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撰写申请书、出庭辩论等,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特别提醒: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应当谨慎使用。申请人应当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行为或风险时,才可提起申请。否则,申请人将承担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