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待填写)
**执行法院:**(待填写)
**申请人:**(待填写)
**被申请人:**(待填写)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待填写)产生纠纷,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待填写)诉讼。诉讼期间,申请人根据(待填写)的证据,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采取(待填写)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判决或裁定执行后的实际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保全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案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待填写)诉讼关系,申请人有权请求财产保全。
2. 申请人提供了(待填写)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待填写)等情形,存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可能性。
3. 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如下:
1. 冻结被申请人(待填写)银行账户,禁止被申请人从上述账户中转出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待填写)名下的(待填写)财产)
2. 本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即生效。
3. 被申请人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如有异议,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
4. 本案诉讼结束后,本裁定书自行解除。
1. 申请人应当在(待填写)日内向本院提交诉状,否则本裁定书自动解除。
2. 被申请人有权在(待填写)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
3. 本裁定书一经发生法律效力,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主审法官:张三
书记官:李四
日期: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