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需要在复议、再审期间对判决、裁定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此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
二审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判决、裁定的标的,以及与判决、裁定标的有关的财产。
例如:
申请二审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二审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案例1: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产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给付A公司货款500万元。宣判后,B公司表示迟迟无法支付货款,且有转移资产的迹象。A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对B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A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定条件,遂裁定冻结B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
案例2:
原告C女士与被告D先生离婚纠纷,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后,D先生提出上诉,同时申请对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理由是C女士有在诉讼期间出售房屋的意向。二审法院审查了D先生提供的证据,认为其主张成立,遂裁定禁止C女士出售诉争房屋。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二审财产保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损坏财产,保证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在申请二审财产保全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并注意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