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外采取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前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它旨在保障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或减损执行标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起诉后、判决前,需要保全被执行财产的,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在判决后、执行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查封是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册,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该财产;扣押是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动产或权利扣押至指定场所,由人民法院或其指定的机构看管;冻结是指人民法院责令有关单位暂停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和证券交易活动。
### 2.搜查搜查是指人民法院因执行需要,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营业场所和其他具有相关性的场所进行搜查,以发现、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
### 3.禁止特定行为人民法院可以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如禁止转让、变卖或隐藏其财产,禁止离开指定区域或限制其出行等。
### 4.变卖财产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抵偿债务。
### 5.其他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执行需要,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可以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可以是当事人或人民法院。
### 2.申请材料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存在保全必要性。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对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保全措施生效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裁定解除保全;对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如实陈述情况,提供证据。因申请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人民法院的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合理确定财产保全措施。如因人民法院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执行人员的责任执行人员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取适当的方法,不得滥用权力,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因执行不当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执行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采取恰当的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或减损执行标的,从而有效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