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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保全的财产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4-05-15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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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保全的财产法律依据 不得保全的财产是指受法律保护,不受强制执行措施影响的财产。这些财产在执行程序中受到限制或豁免,以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和公共利益。以下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得保全的财产法律依据: ### 宪法和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香港基本法》第105条规定:**香港居民的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不可侵犯。 ###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保全: - 用于维持被保全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所需物品; - 被保全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及必需的家具、寝具等生活用品; - 残疾人专用的交通工具; - 军人、警察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依法配发的制式服装、标志、枪支弹药等专用装备、工具; -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物品。 ###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保全: - 用于被保全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所需物品; - 被执行人的唯一或者主要居所的房屋; - 残疾人专用的交通工具; -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物品。 ### 其他法律规定 除以上法律规定外,还有以下专门法律对不得保全的财产作出规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破产法》第115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 破产人的家庭日常生活用品、家庭生活费; - 破产人必要的劳动工具、生活资料; - 破产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所需的生产工具、原材料、辅助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经营场所等; - 破产人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金、救济金和抚恤金等。 ### 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释〔2009〕4号)对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理解如下:** - **用于维持被保全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所需物品:**是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生活资料和用品,包括食品、衣物、日常生活用品、药品等。基本生活所需物品的范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 - **被保全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是指被保全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使用权的房屋,其中,主要居住房屋只有一套的,不得保全。 - **必需的家具、寝具等生活用品:**是指满足被保全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需要的家具、寝具等物品,其范围和数量应根据家庭人口、生活习惯等具体情况确定。 ###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得保全的财产法律依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必要原则:**保全财产应以执行判决实现债权为目的,应当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 - **人道原则:**不得保全的财产应主要考虑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 - **公益原则:**不得保全的财产应兼顾公共利益,防止执行程序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 结语 不得保全的财产法律依据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基本生活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宗旨。在执行程序中,严格适用不得保全的财产规定,有利于保障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条件,避免因执行措施而造成对当事人和社会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