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目的是为了确保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使判决、裁定难以执行。执行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人民法院实施执行财产保全的期限为六个月,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情况属实的,决定是否续封。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执行财产保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中止执行财产保全后,申请执行人在中止期间发现了新的符合执行财产保全条件的证据,或者中止执行财产保全的原因已经消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续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续封。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人民法院中止执行财产保全后,被执行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被保全的财产,但是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处分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必要的,可以裁定解除被执行人的处分行为。
中止执行财产保全制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一项重要强制执行措施,对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有着重要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执行财产保全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终止,在法定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仍有权申请续封执行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