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裁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在判决结果未确定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以确保诉讼权利的实现。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至105条、第29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和执行**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具有执行依据、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等。
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由法院依法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冻结银行存款、查封动产或不动产、扣押车辆等。
**三、财产保全执行书**
财产保全执行书是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措施后颁发的一种法律文书,具有证据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财产保全执行书一经送达生效,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执行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财产保全执行书的异议和复议**
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执行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驳回异议或者撤销保全。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六、财产保全执行中的常见问题**
在财产保全执行中,经常遇到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