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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执行书
发布时间:2024-05-15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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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执行书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裁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在判决结果未确定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以确保诉讼权利的实现。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至105条、第29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和执行**

1. 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具有执行依据、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等。

2. 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由法院依法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冻结银行存款、查封动产或不动产、扣押车辆等。

**三、财产保全执行书**

财产保全执行书是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措施后颁发的一种法律文书,具有证据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法院名称、印章
  • 文书的名称
  • 案号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
  •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
  • 保全财产的范围、金额或数量
  • 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如冻结、查封、扣押等
  • 保全期限,一般为30天,但可以依申请延期
  • 对不服保全裁定的有关救济途径

财产保全执行书一经送达生效,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执行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财产保全执行书的异议和复议**

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执行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驳回异议或者撤销保全。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 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结案
  •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 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
  • 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
  • 保全期限届满

**六、财产保全执行中的常见问题**

在财产保全执行中,经常遇到以下问题:

  • 被申请人隐匿或转移财产: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处被申请人处分、转移财产的行为,并追究其妨碍执行责任。
  • 保全措施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 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并对申请人的保全费和相关费用予以处理。
  • 财产保全后双方达成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