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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三个月
发布时间:2024-05-15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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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三个月——全方位解析与实务攻略

导言 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其目的是在诉讼过程中,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相关财产,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保全担保期间为三个月,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擅自处分相关财产。本文将对诉讼保全担保三个月的相关规定、实务操作和注意事项进行全方位解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实务指导,助力维权诉讼。

规定依据

我国诉讼保全担保三个月的规定主要依据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人民法院保全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复核,可以延长一次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保全范围

诉讼保全担保的范围包括:

  • 金钱
  • 存款
  • 股权
  • li>动产
  • 不动产
  • 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保全范围应当以能够实现诉讼请求为限,不得过度执行。

申请主体

可以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的主体包括:

  • 原告
  • 申请执行人
  • 利害关系人

申请材料

申请诉讼保全担保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载明保全请求和理由
  • 证据,证明申请的合法性和保全的必要性
  • 担保书

保全方式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 冻结
  • 扣押
  • 查封
  • 限制处分

冻结和扣押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