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判决书的财产保全措施是指法院在裁判文书生效之前,为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和扣押等措施,防止其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以确保裁判文书的执行。而财产保全申请书则是权利人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文件。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后认为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和破产程序中财产保全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提交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审查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裁定后,可以在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不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在撰写财产保全申请书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结语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在当事人行使胜诉权之前的重要文件,对保护胜诉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撰写财产保全申请书时,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注意收集证据,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妥善选择保全措施的方式和担保方式,确保财产保全措施能够有效地保障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