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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的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5-15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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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的财产保全申请书

导言

判决书的财产保全措施是指法院在裁判文书生效之前,为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和扣押等措施,防止其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以确保裁判文书的执行。而财产保全申请书则是权利人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文件。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后认为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毁损或其他损害申请人权益行为的危险;
  • 申请人提供担保;
  • 请求保全的财产不得超出请求执行的范围;
  •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和破产程序中财产保全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自然人需提供姓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需提供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自然人需提供姓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需提供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 被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所在地和价值;
  •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和需要保全的数额;
  • 保全措施的方式;
  • 担保方式;
  •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 申请日期。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提交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审查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裁定后,可以在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不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款;
  •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股票、国债、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
  •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隐匿、毁损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在撰写财产保全申请书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
  • 申请人应当注意保全财产的范围不能超出请求执行的范围;
  • 申请人应当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的方式;
  • 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
  • 申请人应当注意申请的时效。

结语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在当事人行使胜诉权之前的重要文件,对保护胜诉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撰写财产保全申请书时,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注意收集证据,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妥善选择保全措施的方式和担保方式,确保财产保全措施能够有效地保障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