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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保全担保金
发布时间:2024-05-15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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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保全担保金**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享有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保全担保金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保全担保金的定义**

夫妻共同财产保全担保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防止另一方当事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以保证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期间得到保全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需为夫妻中的一方当事人; (二)夫妻共同财产面临被擅自处分的危险,如另一方当事人有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或行为; (三)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 (四)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障另一方当事人因保全不当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三、担保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担保方式一般有三种:

(一)金钱担保; (二)有价证券担保; (三)不动产担保。

**四、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后,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三)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损毁特定夫妻共同财产。

**五、担保金的返还**

夫妻共同财产保全担保金在以下情况下应当返还给申请人:

(一)离婚诉讼中止或撤销,未造成夫妻共同财产损失;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且保全措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三)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判决、调解或裁定,申请人不是侵害另一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责任人; (四)其他法律规定应当返还的情形。

**六、注意事项**

(一)夫妻共同财产保全担保金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期间得到保全,防止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面临被擅自处分危险。 (三)担保金的额度应当与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相当,不得过低或过高。 (四)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不得拒绝履行离婚诉讼义务,否则担保金可能被没收。 (五)保全措施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离婚诉讼结束。

**七、典型案例**

2021年,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王某发现李某欲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遂向法院申请夫妻共同财产保全担保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充分,担保金额合理,遂裁定对李某所有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进行冻结。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八、总结**

夫妻共同财产保全担保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效保障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制度并不能完全防止夫妻共同财产被擅自处分的风险,因此,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妥善管理共同财产,避免因一方擅自处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